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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會及實地評鑑委員 ( 110年06月30日)
第 5 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毒品分析、醫學、藥學及法律相關人員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