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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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93年08月31日)
第 7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辦理通報,得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等方式為之。
前項通報方式,於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