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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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93年08月31日)
第 8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於必要時,得向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請求提供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病人之就醫紀錄、給藥紀錄或產品資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