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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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保存五年。
前項資料,包括完成該等計畫或報告所依據之原始數據、檔案、文件及文獻。
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者,讓與藥商應將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藥商,並由受讓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