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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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4 條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