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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7 條
藥品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執行下列風險管控措施:
一、發布警訊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二、修訂仿單。
三、繳交藥品安全性報告。
四、暫停使用及販售。
五、產品回收。
六、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