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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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 102年08月02日)
第 14 條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