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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 102年08月02日)
第 15 條
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自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