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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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8月02日)
第 7 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故中途解約,或變更委託檢驗項目時,委託者應先覓妥其他受託廠或相關單位,重新依規定申請委託製造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