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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7月20日)
第 13 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其所調劑藥品之來源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資料,得以電子化方式保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