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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 111年07月20日)
第 28 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

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
一、調製藥品之名稱。
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
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

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