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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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 111年07月20日)
第 30 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