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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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 111年07月20日)
第 34 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