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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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 111年07月20日)
第 43 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