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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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7月20日)
第 8 條
本準則所稱核醫放射性藥品,指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布之後,用於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