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101 條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