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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102 條
申請中藥適應症、效能、用法用量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但申請變更用法用量者,檢附影本。
三、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四、變更依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