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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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106 條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準用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
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