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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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107 條
中藥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包括原廠變更通知函、檢驗規格與方法、藥商(含製造廠)名稱或地址、藥品標籤、仿單、外盒與鋁箔紙(袋),及其核定本遺失補發,分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