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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五 節 中藥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 112年04月27日)
第 109 條
中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

逾前項期限申請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準用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申請展延登記,同時辦理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與展延案分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