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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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第 三 節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49 條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類別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