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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第 三 節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51 條
申請藥品類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安全性試驗、臨床文獻及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藥典或醫藥品集收載情形。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五、首家申請處方藥品類別變更登記者,其國內外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相關報告及藥師教育訓練計畫。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應變更類別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

如涉及須換證者,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