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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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第 三 節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57-1 條
成品製程及批量之變更,有涉附件十二之一所列事項者,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應檢附資料如附件十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