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條
申請外銷專用之國產藥品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直接包裝材質、包裝限量、標籤、仿單、外盒、藥品名稱、適應症、賦形劑、檢驗規格、方法、外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如申請藥品名稱、適應症、直接包裝材質、包裝限量之變更者,應檢附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申請標仿單外盒、賦形劑、檢驗規格、方法、外觀變更或增加者,應檢附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四、外銷專用切結書。
五、如係仿單、標籤、外盒、鋁箔之變更者,應檢附仿單、標籤、外盒、鋁箔擬稿各二份。
六、如係檢驗規格、方法、外觀之變更者,應說明新舊二規格之差異。另變更後之藥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應留廠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