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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二 節 中藥查驗登記 ( 112年04月27日)
第 96 條
藥商在同一月內,得申請查驗登記複方二件或單方六件,或複方一件及單方三件。但藥商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檢查其品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

第一項專案申請,每次以二十四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