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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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 112年04月27日)
第 98 條
申請中藥之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切結書甲表;使用商標者,並檢附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影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