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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 102年11月08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