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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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藥師懲戒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