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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17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藥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藥師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