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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20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