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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21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