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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9 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