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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 ( 112年04月27日)
第 14 條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設計,應依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採用隨機之雙向或多向交叉設計(randomized two or more way crossover designs)或拉丁方格設計(Latin Square Designs),以減低因受試者間所造成之差異。如無法執行交叉設計之試驗時,得採用平行設計(Parallel Designs)。但平行設計之試驗,其各組受試人數應適當設定。

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服藥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如係執行食物影響試驗(Food Effect Study)者,在指給與食物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

服藥後,應再繼續禁食四小時。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速放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其仿單用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者,應改以執行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控釋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及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