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執行試驗之目的,選擇適當之對照藥品。執行試驗之藥品,應有配方、製造及品管資料。
二、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溶離曲線比對,應於同一試驗條件下進行,並應具備適當之試驗條件,並於模擬胃腸道酸鹼值(pH值)或至少三個足以模擬胃腸道(pH值之範圍應於一點二至六點八之間)之溶媒,於攝氏三十七度進行試驗。
前項適當之試驗條件,如使用網籃裝置(Basket Method)每分鐘五十至一百轉速,使用攪拌槳裝置(Paddle Method)每分鐘五十至七十五轉速、符合藥典規範之裝置或轉速。如有特殊原因,須於其他試驗條件下進行者,應檢附科學資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