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09年01月15日)
第 17 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