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直轄市及縣(市)藥師公會以在該轄區域內藥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