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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35 條
藥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藥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