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3月05日)
第 11 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供應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依藥品種類、性質及供應對象,提示保管使用須加注意之事項。
二、關於運送藥品所需處理技術之指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