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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3月05日)
第 3 條
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藥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