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 102年11月08日)
第 8 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不再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得備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