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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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搬遷之變更者,應於搬遷十五日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搬遷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搬遷之時程。
二、實驗室新地址及位置簡圖。
三、檢驗儀器清單及檢驗設施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