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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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2 條
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