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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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7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