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8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
一、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專屬實驗室不再存續或該實驗室不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
三、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報或通知。
四、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一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期限內送交改善報告、未於指定日期參加複測或未通過複測。
六、檢驗機構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