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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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 110年04月29日)
第 6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進行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