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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 110年04月29日)
第 8 條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驗機構名稱。
二、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報告簽署人。
四、認證證明書核發之年、月、日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檢驗機構應將認證證明書揭示於該機構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