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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 110年04月29日)
第 9 條
認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除第四條第二款外,其餘各款所定文件、資料,於前次申請認證或展延後未變動者,免予檢具。

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未能於原認證效期內作出准駁處分者,原認證之效力延長至准駁處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