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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103年10月23日)
第 8 條
受託檢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藥物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義務。

受託檢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得依委託機關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