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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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五 章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 109年07月07日)
第 13 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
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