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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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五 章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 109年07月07日)
第 16 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